question-icon 仲裁庭自行调查及报告有哪些问题?

我遇到了一个仲裁案件,不太清楚仲裁庭自行开展调查是怎么回事,也不知道调查之后的报告是怎样的流程和规范。想了解仲裁庭自行调查的范围、方式,以及调查后报告的出具、报告的效力等方面的内容,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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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调查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庭自行调查及报告是重要的环节,下面为您详细解读相关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看仲裁庭自行调查的依据。根据《仲裁法》相关精神以及仲裁规则,仲裁庭有权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这主要是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使仲裁庭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做出合理的裁决。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全部证据,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核实某些关键事实时,就会启动自行调查程序。 仲裁庭自行调查的范围通常是与案件争议相关的事实。比如,在合同纠纷仲裁中,涉及合同履行情况、货物交付情况等方面,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仲裁庭可以就这些方面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进行现场勘查、咨询专业机构或专家意见等。例如,在涉及知识产权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可能会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以确定技术方案是否侵权。 关于调查后报告的问题,仲裁庭在完成调查后,会将调查的情况和结果形成报告。这份报告是仲裁庭了解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也是裁决的参考资料。报告内容一般包括调查的目的、调查的过程、调查获取的证据和相关事实等。它要客观、准确地反映调查情况。 对于调查后报告的出具,通常在仲裁庭完成调查工作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报告出具后,会在仲裁程序中进行适当的披露,让双方当事人知晓调查的情况。当事人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提供相应的理由和证据。 在效力方面,仲裁庭自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并不是当然具有决定性的效力。它只是仲裁庭认定事实的参考之一,仲裁庭会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报告的证明力。如果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报告中的某些内容,仲裁庭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新认定。 综上所述,仲裁庭自行调查及报告在仲裁程序中有着明确的依据、范围、方式和效力规定,它们共同保障了仲裁活动能够公正、准确地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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