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伤情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伤情司法鉴定是在涉及人身伤害案件中,确定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等情况的重要环节,其申请程序如下: 首先是委托环节。一般来说,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律师等都可以提出伤情司法鉴定的申请。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有权根据需要委托鉴定。委托时,需要向鉴定机构提交委托书,同时还应提供与鉴定有关的材料,比如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这些材料要真实、完整、充分,以便鉴定机构准确了解伤者的伤情。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接着是受理阶段。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后,会对委托事项和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鉴定机构会作出受理的决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若发现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鉴定机构会要求委托人补充材料。要是存在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等情形,鉴定机构将不予受理,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然后进入鉴定实施阶段。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会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会对伤者进行身体检查、询问病史等,并结合提供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能需要进一步补充鉴定材料,或者要求伤者进行一些必要的检查。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最后是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会根据鉴定结果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应当包括鉴定的基本情况、鉴定过程、鉴定意见等内容,并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式多份,一份交委托人,其他由鉴定机构存档。同时,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总之,申请伤情司法鉴定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这样才能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