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是怎样的?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活动,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首先,关于讯问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而且,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是为了保证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同时也能互相监督、互相印证。 其次,在讯问的地点方面。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再者,关于讯问的时间限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另外,在讯问的方法上,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同时,侦查人员在讯问的时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最后,对于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总之,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进行,这样才能保证讯问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