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程序是怎样的?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财产保全的程序。 首先是申请阶段。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时,申请人要提交书面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请求保全的财产数额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内容。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接着是法院审查阶段。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如是否存在紧急情况、是否提供了适当的担保等。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诉讼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也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条件,就会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就会裁定驳回申请。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然后是执行阶段。一旦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就会立即执行。执行的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查封是指法院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封存,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扣押是指法院将被保全的财产转移到特定的地点进行保管,禁止被申请人占有、使用和处分;冻结是指法院通知有关单位,禁止被申请人提取、转移其存款等财产。这些执行措施的法律依据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最后是解除阶段。财产保全的解除有多种情形。比如,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会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此外,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变化等情况下,法院也会解除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