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需要履行一系列法定手续,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这些手续及相关法律依据。首先,持票人要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这是行使追索权的关键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当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如果未出具,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拒绝证明一般是由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明确表示拒绝承兑或付款的书面文件;退票理由书则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退票时出具的说明退票原因的文件。除此之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可以用其他证明替代,比如医院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证明等。其次,持票人要履行通知义务。《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这个通知的内容应包括票据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票据已被退票。如果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是,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不过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另外,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要注意权利行使的时效。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综上所述,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要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明,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在规定的时效内行使权利,才能顺利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