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的规定。它涵盖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整个流程,从最初的管辖开始,明确了不同类型案件由哪个公安机关负责处理,避免出现管辖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况。例如,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在立案阶段,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会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这一规定保证了立案的严谨性,防止随意立案或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发生。 侦查环节是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阶段。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等。但这些侦查措施的使用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比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且不得少于二人;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等。这些规定既保证了公安机关能够有效地开展侦查工作,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在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会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的处理方式,保证了案件能够顺利进入下一个司法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它的实施对于规范公安机关的办案行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