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文是怎样的?


公安局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首先是管辖方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这就好比一个盗窃案件,盗窃行为发生的地方,以及被盗财物最终所在的地方,相关的公安机关都可能有管辖权。 接着是立案。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例如,有人报案称自己被诈骗,但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所谓的“诈骗”其实是正常的经济纠纷,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不予立案。 然后是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可以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等措施。比如在一个杀人案件中,公安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了解案件情况;会到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寻找相关证据;还可能对凶器等物证进行查封、扣押。 最后是破案和侦查终结。经过侦查,具备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这些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破案。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件。公安机关会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