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取证调查的流程是什么?


公安取证调查是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的重要活动,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流程。 首先是受案与立案。当有案件发生,公安部门会接受相关的报案、控告、举报等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过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立案之后进入调查取证阶段。这其中包含多种方式。一是询问证人、被害人。办案人员会以合法、公正、文明的方式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根据法律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二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且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三是勘验、检查。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都可以进行勘验或者检查。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四是搜查。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五是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最后是证据的审查与移送。公安人员收集到证据后,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进行审查判断。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