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第三次退回公安是怎么回事?
我涉及一个案子,检察院已经两次把案子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了,现在听说又有退回的情况。我不太懂这是怎么回事,也不知道第三次退回公安意味着什么,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这是正常操作吗,后续会有什么走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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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里,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一项重要的程序规定。我们先了解下补充侦查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当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发现案件的某些事实还不清楚,证据也不够充分,就会把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让他们继续调查收集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能知道,法律明确限制了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就是两次。 所以说,正常情况下检察院不会出现第三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的情况。要是真出现类似情况,有可能是在操作流程上存在失误。这时候,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和检察院进行沟通,了解具体情况,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案件。如果检察院在超过法定补充侦查次数后依然进行退回操作,这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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