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二次退回公安局后能结案吗?
我涉及一个案子,检察院已经二次把案子退回公安局了。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案子是不是就能结案了?我心里一直很忐忑,也不知道后续会怎样发展,希望能了解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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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二次退回公安局后,案子不一定能结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当检察院第二次将案件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如果公安局在补充侦查后,发现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情况下案子可以结案。比如,一些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关键的财务凭证缺失且无法补充收集到有效证据。但要是公安局补充侦查后,收集到了新的证据,达到了起诉条件,检察院就会提起公诉,案件会继续进入审判程序。例如在一些盗窃案件中,补充侦查找到了新的证人或者监控视频等关键证据。所以,检察院二次退回公安局后是否能结案,要根据补充侦查的结果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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