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凭证可以证明控制权的转移?


在商业交易中,控制权的转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关系到货物的风险承担、所有权归属等问题。证明控制权转移的凭证多种多样,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交付凭证。交付是控制权转移的一个重要标志。当货物交付给对方时,通常意味着控制权也随之转移。交付凭证可以是提货单、送货单、收货确认书等。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将货物交给物流公司并取得提货单,或者买方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收货,这些都可以作为交付的证据,从而证明控制权已经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这说明交付行为在确定控制权转移上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其次是所有权凭证。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如不动产、车辆等,所有权凭证的转移往往代表着控制权的转移。以不动产为例,当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取得新的房产证时,意味着房屋的控制权从卖方转移到了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这明确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对于控制权转移的重要性。 再者是合同约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控制权转移的时间和条件。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在买方支付全部货款后,货物的控制权才转移给买方。只要合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说明合同可以以多种形式存在,只要能证明双方关于控制权转移的约定即可。 最后是占有事实。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没有书面的交付凭证或所有权凭证,但一方实际占有了货物,也可以作为控制权转移的一种证据。例如,在一些即时清结的交易中,买方直接拿走货物,这种实际占有的行为也可以表明控制权已经转移。但这种方式的证明力相对较弱,可能需要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总之,在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