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存在事实婚姻后进行合法婚姻,财产该如何分割?


在探讨先事实婚姻后合法婚姻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事实婚姻和合法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而合法婚姻则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确立的婚姻关系。 对于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在财产分割上,一般参照合法婚姻的财产分割原则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而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实际上属于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里的一般共有,是指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如果能够证明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归该方所有。在分割时,会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贡献大小等因素。 对于之后的合法婚姻,其财产分割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执行。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在实际的财产分割中,如果先存在事实婚姻,后又有合法婚姻,要清晰地区分不同阶段的财产。对于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按照上述不同情况进行分割;对于合法婚姻期间的财产,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