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有哪些具体措施?


在公司运营中,小股东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了保障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首先是股东知情权。小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等重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就赋予了小股东了解公司真实情况的权利,以便他们能够对公司的决策和运营进行监督。 其次是股东会召集和主持权。当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一规定为小股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推动股东会的召开,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提供了途径。 再者是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这保障了小股东在对公司重大决策持反对意见时,能够通过股权回购的方式退出公司,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另外,股东代表诉讼权也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措施。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侵害公司利益时,而公司又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其责任,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最后,在公司解散请求权方面,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为陷入经营困境的小股东提供了一种最后的救济手段,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总之,这些法律措施从多个方面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小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