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列金额是在结算时扣除还是在决算时扣除?
我参与了一个工程项目,合同里有暂列金额这一项。现在到了结算和决算阶段,我不太清楚暂列金额该在哪个环节扣除。不知道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也不了解结算和决算扣除暂列金额有啥区别,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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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这笔钱主要是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关于暂列金额是在结算时扣除还是在决算时扣除,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从合同角度来看,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暂列金额的扣除时间和方式,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遵守。例如,合同可能约定在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事项进行核算,将未使用的暂列金额从结算价款中扣除。 从法律规定方面,《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 2013)中对暂列金额有一定的规定。该规范指出,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剩余的暂列金额归发包人所有。一般来说,工程结算主要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是针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费用核算。而工程决算是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通常情况下,暂列金额在结算时会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初步核算和扣除,如果在决算阶段发现结算时有遗漏或者错误,也可以进行调整。但如果在结算时已经准确核算并扣除了暂列金额,且无其他特殊情况,决算时一般就不再重复处理。 所以,要确定暂列金额的扣除时间,首先要查看合同约定,若合同无明确约定,则参考相关计价规范,以确保费用扣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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