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和备案合同有哪些区别,结算应按照哪个标准?


施工合同和备案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结算标准也有相应规定。 首先来说区别。从签订情况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工程项目施工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备案合同则是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按规定送相关部门备案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备案合同以施工合同为基础。但在实际中,可能会出现两份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存在“阴阳合同”,即表面一份备案合同,私下一份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 。 从法律适用角度,备案合同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具有一定公示性和规范性;施工合同更侧重于体现双方真实意思。 再说说结算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投人没有按照法定招投标的程序进行招投标,而是自行招标或者是议标的,视为没有办理招投标手续,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纠纷按照无效合同处理;因串标、围标等原因导致中标无效的,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也无效,纠纷按无效合同处理;上述合同备案后,双方又签订了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施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的,前后两份合同均无效,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没有经过招投标就签订了施工合同,有的承包人已经进场施工,因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证,又补办了招投标手续,仍然以前一个合同的承包人中标,签订了施工合同,进行备案的,前、后两份合同均无效,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前合同进行结算。 相关概念: 阴阳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实质性内容:一般指合同中涉及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条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