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下代位权诉讼有什么规定?
我涉及一个代位权诉讼案件,之前已经有过相关的诉讼处理。现在不太清楚在一事不再理原则下,我这个代位权诉讼还能不能继续进行,也不了解这里面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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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一事不再理”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同时代位权也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权利。下面分别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解释,然后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事不再理”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对于已经经过法院判决、裁定处理并且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会受理。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之前已经有过相关的诉讼,并且法院已经做出了生效裁判,此时就需要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前后两个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都相同,那么后一个诉讼就可能会被法院驳回。但如果虽然涉及代位权,但诉讼请求、当事人等方面存在不同,比如在前一个诉讼中没有完全解决代位权所涉及的全部债权问题,新的诉讼请求是针对未处理部分提出的,那么可能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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