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权利的规定主要包括哪些?


合伙人权利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体现。以下将为你详细介绍合伙人常见的权利: 首先是知情权。合伙人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这就好比你参与了一个合伙生意,你肯定有权利知道这个生意每天赚了多少、花了多少,钱都花在了哪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其次是利润分配权。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享有分配合伙企业利润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合伙生意赚了钱,每个合伙人都有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再者是优先购买权。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比如有个合伙人要把自己在企业中的份额卖给外人,你作为其他合伙人,如果出的价格和外人一样,你就有优先买下这个份额的权利。这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 还有事务执行权。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比如大家一起开的店,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利参与店里的经营管理,也可以推选一个或几个合伙人专门负责经营,其他人进行监督。 最后是异议权和撤销权。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这能保证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可以及时提出并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