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罪有哪些规定?


恶意欠薪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准确的表述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该罪名的相关规定。 首先是该罪的定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老板有钱却故意不给员工工资,或者用一些手段躲着不给工资,而且达到了一定的金额标准,在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支付后还是不给,就可能构成这个罪。 在犯罪主体方面,一般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用人单位的负责人等。比如,一些小型企业的老板,他们掌握着资金和财务大权,有能力支付员工工资却故意拖欠。 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较大”: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不过,各地区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在处罚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如果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鼓励行为人及时改正错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遇到恶意欠薪的情况,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仍不支付,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