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算挪用公款还是贪污公款?


在法律上,挪用公款和贪污公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将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具体属于哪种行为,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来判断。 挪用公款,通俗来讲,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把公款挪作他用,但是并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之后还是打算归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比如,国家工作人员甲挪用单位的公款用于炒股,打算等赚了钱就把公款还回去,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而贪污公款,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乙将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后,采取做假账等手段,使这笔公款在单位账目上消失,不想再归还,这就可能构成贪污罪。 所以,判断将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是挪用还是贪污,关键看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故意。如果只是暂时挪用去营利,之后有归还的打算,一般认定为挪用公款;如果是想永远占有这笔公款,那就是贪污。 对于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于贪污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