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是怎样的?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它意味着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或剥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下面我们详细来了解一下。 首先,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呢?通俗来讲,剥夺政治权利就是让犯罪分子在特定的时间段内,不能再行使一些和政治相关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意味着犯罪分子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能参加选举,也没有资格被选为国家机关的代表等职务;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和诉求的重要方式,被剥夺后犯罪分子就不能以这些方式参与政治活动了;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也就是说犯罪分子不能在国家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担任任何职务;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呢?依据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论判处何种主刑,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在执行方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不享有政治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