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诈骗员工会怎么判?


在法律中,团体诈骗通常被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诈骗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对于团体诈骗案件中员工的判刑,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首先,得看员工在诈骗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如果员工是起到主要作用的主犯,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也就是说主犯要对其参与的整个诈骗犯罪行为承担责任,量刑会相对较重。 要是员工在诈骗活动中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比如员工只是听从上级安排,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像简单的文件整理、数据录入等,对诈骗行为的实施没有起到关键推动作用,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另外,还要看员工是否明知公司的诈骗行为。如果员工确实不知道公司在进行诈骗活动,那么可能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员工明知是诈骗行为还继续参与,那就会构成犯罪。例如员工在工作中发现公司业务模式存在明显不合理,收益来源不合法等情况,仍然继续工作,就可能被认定为明知。 最后,诈骗的数额也是影响判刑的重要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同地区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总之,团体诈骗中员工的判刑要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明知犯罪行为以及诈骗数额等因素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