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产应税产品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是怎样规定的?
我开了一家小工厂,生产应税产品。在购进原材料时涉及增值税,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比如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能否抵扣,怎么抵扣,有什么限制条件等。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来正确处理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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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对于企业为生产应税产品购进原材料涉及的增值税,关键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上面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可以作为进项税额,用于抵扣企业销售应税产品产生的销项税额的。 不过,也有一些限制条件。比如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情况。如果企业购进的原材料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项目,那么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要准确核算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售应税产品的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将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例如,企业当期销售应税产品的销项税额为10万元,购进原材料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6万元,那么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就是10 - 6 = 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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