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具备什么资格?


第三人撤销之诉,通俗来讲,就是在已经有了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情况下,如果有第三人觉得这个结果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他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来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首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诉讼中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比如说,甲和乙在争一套房子的所有权,而丙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的,那么丙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比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又卖给丙,后来甲和乙因为货物质量问题打官司,丙虽然不能直接对货物所有权提出请求,但这个官司结果会影响他和乙之间的交易,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其次,第三人未参加原诉讼必须是由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也就是说,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而没有参加原来的诉讼。比如,因为不可抗力、法院没有依法通知等原因。 最后,第三人要能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并且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这就需要第三人提供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比如,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来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等。总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法律赋予第三人的一项重要救济权利,但提起该诉讼需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