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强奸和猥亵是否构成数罪并罚?

我之前遭遇了一件事,有人先是对我进行了猥亵,后来又实施了强奸行为。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下犯罪者是会按强奸罪和猥亵罪数罪并罚,还是只按其中一个罪来判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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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
  • #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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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强奸和猥亵是否构成数罪并罚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概念。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简单来说,强奸罪主要针对的是侵犯他人性自主权中的性结合权,而强制猥亵罪侵犯的是他人的性羞耻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这里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并且这些犯罪行为分别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 当一个人先后实施了强奸行为和猥亵行为时,如果这两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也就是说,在时间、地点、行为方式等方面不存在紧密的关联性,那么通常会构成数罪并罚。例如,犯罪嫌疑人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先对一名女性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之后又在另一个场合对该女性或者其他女性实施了强奸行为,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 然而,如果猥亵行为是强奸行为的一个阶段或者预备行为,二者之间存在紧密的牵连关系,那么一般会按照强奸罪一罪来定罪处罚。比如,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先进行了一些猥亵动作,然后接着实施了强奸行为,这种情况下猥亵行为可以被强奸罪所吸收,不再单独定罪。 所以,强奸和猥亵是否构成数罪并罚,关键在于判断这两个行为是否相互独立,是否分别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证据等来综合判断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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