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期限是怎样的?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这类行为在作出之后,其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需要经过特定的人追认之后才能确定是否有效。那么其追认期限是怎样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也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有权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进行追认,且这个追认期限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在这三十日内,如果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法律上就视为其拒绝追认,那么该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就会确定地不发生效力。而在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还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并且撤销需要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所以,在涉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时,无论是相对人、法定代理人还是被代理人,都应当清楚了解这个三十日的追认期限,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期限问题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