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有哪些?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是指房地产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以及对其他各项权利的影响。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优先受偿效力。这是房地产抵押权对内效力的核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抵押房地产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的房地产,用所得的价款来优先偿还自己的债权。
其次是对孳息的效力。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房地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不过,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这里的天然孳息,比如抵押房产附带的果园产出的水果;法定孳息,像抵押房产出租的租金。《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有相关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再者是对抵押房地产处分的限制效力。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 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是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防止抵押人随意转让抵押房地产而损害抵押权人的权益。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另外,房地产抵押权还具有物上代位效力。如果抵押的房地产因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等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这是因为虽然原抵押房地产的形态发生了变化,但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其代位物。《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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