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有哪些?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破产程序不可逆转地结束,意味着整个破产流程的完结。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破产程序终结的常见原因。 首先是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当管理人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将破产财产全部分配给债权人后,破产程序就可以终结。这就好比一场盛宴,食物(破产财产)都已经合理地分给了客人(债权人),这场宴会(破产程序)自然就可以结束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其次是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如果经过清查,发现破产人根本没有任何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债务,那继续进行破产程序也没有实际意义了。比如一个人已经身无分文,没有任何资产,也就无法再对其财产进行分配来偿还债务。同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管理人在发现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再者是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像管理人的报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等。如果破产财产连这些必要的费用都支付不起,破产程序就无法继续进行下去。这就好比做饭没有了食材和燃料,自然无法继续烹饪。《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最后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有可能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这种情况下,破产程序也可以终结。这就像是双方原本在争吵,后来达成了一致意见,事情也就解决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