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法中多选提存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我在学习合同法的时候,遇到关于提存原因的多选题,不太清楚合同法里提存的主要原因都有啥,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些原因具体包括什么,好让我能做对这类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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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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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领域,提存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提存指的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那么,合同法中提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这意味着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债务人按照约定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准备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然而债权人却没有合理的理由,就是不接受这个标的物。比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地点,甲把货物送到,乙却突然说不要了,也说不出正当理由,这种情况下甲就可能考虑提存这批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其次是债权人下落不明。当债务人想要履行债务,将标的物交付给债权人时,却找不到债权人在哪里。可能是债权人搬迁且未告知新地址,或者处于失联状态等。例如,丙欠丁一笔钱,到了还款日期,丙却找不到丁,不知道把钱还给谁,这时丙就可以依法将钱提存。《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也明确规定了这种情形下债务人可进行提存。 再者是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当债权人死亡后,在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还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债务人无法确定向谁履行债务。同样,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如果还没有确定监护人,债务人也不知道该把标的物交付给谁。比如,戊应向己交付货物,但己突然去世,其继承人一时无法确定,戊就可以选择提存货物。这也是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提存情形规定的。 另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可能导致提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丰富,可能会有一些新的情况被法律认定为可以进行提存的情形。总之,提存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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