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因是怎样的?
我和别人谈合作签合同,在合同还没正式签下来的时候,对方突然变卦不合作了,导致我前期投入的时间和精力都白费,还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我想知道这算不算是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因到底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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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双方谈合同的时候,一方不遵守诚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就好比有人根本没有和你签合同的诚意,只是假装和你谈,实际上是为了套取你的商业秘密或者阻止你和别人合作。比如,甲企业得知乙企业正在与丙企业谈判合作项目,甲企业本无与乙企业合作的意愿,但为了阻止乙丙合作,甲企业就假意与乙企业进行合作谈判,使乙企业停止了与丙企业的谈判,之后甲企业又以各种理由拒绝与乙企业签约,导致乙企业失去了与丙企业合作的机会,遭受了损失,那么甲企业就构成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双方都有义务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要是一方故意隐瞒或者提供假信息,让对方做出了错误的决定,那就要承担责任。例如,在房屋买卖中,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事实,买方基于信任签订了购房合同,后来发现问题,卖方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是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现实情况很复杂,除了前面两种情况,还有很多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也可能导致缔约过失责任。比如,在谈判过程中,一方泄露了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者在合同基本达成一致后,无正当理由突然拒绝签约等。总之,只要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了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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