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需要什么理由?
我想和另一半离婚,打算走起诉的流程,但不清楚起诉离婚得有什么理由才行。是不是随便一个理由都能去起诉呢,还是说必须得满足特定的条件?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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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起诉离婚时需要有合理的理由,也就是要有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对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强调的是这些恶习是经过多次劝阻仍然不改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里的分居要满足因感情不和而分开生活,且持续满两年的条件。 而“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一个兜底条款,比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此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起诉离婚时,要依据具体情况,收集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存在上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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