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的理由有哪些?

我的商标申请被驳回了,我不想就这么放弃,想申请复审,但不知道该从哪些方面阐述理由。我不太清楚法律上认可的申请复审理由有哪些,希望了解一下,好为我的商标复审申请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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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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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陈述理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商标初审公告的程序。 商标驳回复审可以从以下几个常见理由来进行阐述。首先是商标近似方面,如果商标局以与在先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说明自己的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比如从文字构成来看,虽然部分文字相同,但排列组合不同,所表达的含义有很大差异;从图形设计来说,线条、色彩、构图等方面有独特之处,不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其次是商品或服务项目方面,申请人可以指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例如,一个商标用于高端定制服装,另一个商标用于大众休闲服装,它们的消费群体和销售渠道可能有很大不同。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判断有明确的标准和方法。 再者是商标具有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性。如果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而驳回,申请人可以说明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具备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比如一些原本普通的词汇,经过企业大量的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消费者已经将其与该企业的特定商品或服务紧密联系起来。《商标法》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另外,还可以从商标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角度出发,如果申请人在申请商标之前已经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并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那么可以主张自己的在先使用权利。同时,如果商标涉及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也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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