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什么?

我开了家小公司,在报税时发现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样。想知道这两者收入产生差异到底是怎么回事,是计算方法不同,还是有其他原因?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纳税,心里有点担心,希望了解一下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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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入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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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存在差异,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首先,从计算基础来讲,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简单来说,就是只要在商品流转过程中有增值,就可能要缴纳增值税。它以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而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其次,确认收入的原则不同。增值税的收入确认原则相对侧重于销售行为的发生和发票的开具。比如,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更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再者,特殊业务处理也会导致两者收入存在差异。在视同销售业务方面,增值税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而企业所得税对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与增值税有所不同,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增值税上视同销售,要计算销项税额,但企业所得税上不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 另外,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会造成两者收入的差异。例如,增值税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优惠政策,企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税款时,这部分收入在增值税上不影响销售额的计算,但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利润总额,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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