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应当遵循什么规定?
我想了解下,在实际执法场景中,警察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时候,具体要遵循什么样的规定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要求和界限,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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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是警察等执法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使用的工具,其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对人民警察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情形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当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这意味着,执法人员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前提是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并且需要先进行警告,警告无效后才可以使用。同时,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也就是说,使用警械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能造成过度的伤害,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使用,一旦达到制止违法犯罪的目的,就不能再继续使用警械。这既保障了执法的有效性,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过度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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