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有哪些相关规定?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可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以下我们来详细了解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的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看哪些财产可以设定担保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这意味着这些财产都可以用来设定抵押权这种担保物权。比如,一个企业可以用自己的生产设备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当企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银行就有权就该生产设备优先受偿。 除了抵押,质权也是常见的担保物权。《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也就是说,除了法律明确禁止转让的动产,其他动产一般都可以设定质权。例如,个人可以将自己的珠宝首饰出质给债权人,以获得借款。质权与抵押权不同的是,质权的设立需要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财产不得设定担保物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交易安全。比如学校的教学楼是为了实现教育公益目的而存在的,如果将其抵押,可能会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所以法律禁止将其抵押。 在设定担保物权时,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以抵押为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对于一些特定的财产设定抵押权,必须进行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比如,用建筑物设定抵押时,就需要到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总之,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哪些可以设定,哪些不可以设定,以及设定的程序等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来执行。这样才能保障担保物权的合法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