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有哪些规定呢?
我和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一些借款行为,现在涉及到债务偿还问题,不清楚哪些算夫妻共同债务,哪些不算。想了解下相关规定,以便明确自己的责任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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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共债共签”规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一方借款后,另一方事后明确表示认可该债务,这种情况下,无论该债务用于何种用途,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64条。 其次是家事代理的推定规则。基于婚姻关系,夫妻双方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单方面举债,只要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无论是否取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指的是满足夫妻和家庭共同生活所必需的消费支出,像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等。同样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 再者是共同生活生产的用途规则。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的举债,如果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即使是以一方个人名义所负,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一方为了共同经营的店铺进货而借款,就属于这种情况。 最后是内外有别的举证责任规则。对内,在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的认定由举债方证明所负债务是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对外,债权人与夫妻之间的诉讼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是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夫妻或者其中一方亦可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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