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指定管辖程序有哪些规定?

我在一个涉及管辖权的案件里,法院说要指定管辖。我不太明白指定管辖是怎么操作的,具体程序规定是怎样的呢?是由谁来指定,需要走什么流程,有时间限制吗?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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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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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它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指定管辖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这里的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发生了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该法院无法正常开展审判工作;法律上的原因如法院的全体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是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时,首先应当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比如,两个不同地区的基层法院对一个案件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双方协商无果后,就需要它们共同的上级中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的程序一般是,先由相关法院提出问题,说明情况和理由。然后上级法院进行审查,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用裁定的方式来指定管辖法院。裁定会发送给报送的法院和被指定的法院,被指定的法院就获得了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整个过程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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