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裁定管辖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中,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它主要是为了解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定管辖不能很好适应案件处理需要的问题。下面为你简述裁定管辖的法定情形。 首先是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例如,甲市A区法院受理了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后来发现该案件应由合同履行地的甲市B区法院管辖,那么A区法院就应将案件移送给B区法院。 其次是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法院全体审判人员需要回避等。二是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比如,甲市的C区法院和D区法院就某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就需要报请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后是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交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转交给上级法院。《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例如,一些本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于案件复杂、影响重大等原因,上级法院可以决定将其提上来由自己审理;反之,上级法院也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