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指定管辖是由谁报请管辖的?

我遇到一个案件,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听说有指定管辖这么个说法。我就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指定管辖到底是由谁来进行报请的呢?是当事人,还是法院自己,又或者是其他什么主体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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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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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一般来说,报请指定管辖的主体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当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且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又协商不成时,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争议,可能是因为地域管辖界限不明确,或者对法律规定在理解上产生分歧等原因导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在行政诉讼中,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包括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事实原因如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客观事实;法律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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