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


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我国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需要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国家把土地在一定时间内交给企业或个人使用,对方要给国家交钱。 对于出让价格,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约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同时,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这意味着在出让国有土地时,不能随意低价出让,要有一个最低的价格标准。 此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也明确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也就是说,在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土地的方式中,要综合考虑土地估价和产业政策来确定一个出让价格的底线,不能低于这个底线出让土地。 如果违反这些规定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表明,对于那些违规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会受到刑事处罚。 总之,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旨在保障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害。无论是土地出让方还是受让方,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