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关医疗费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我在一次意外中受伤了,现在涉及到向责任方索赔医疗费的事情。我不太清楚具体关于医疗费赔偿都有哪些规定,比如哪些费用能赔、哪些不能赔,赔偿数额怎么确定,需要准备什么证据之类的,想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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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关于医疗费赔偿有诸多规定。 首先,明确一下医疗费的概念,它指的是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不仅包含过去已花费的治疗费、医药费等,还涵盖将来可能产生的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从赔偿范围来说,一般包括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像挂号费、治疗费、药品费、住院费等,这些都要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票据为准。例如,你因为受伤去医院看病,挂号花了10元,买药花了200元,有医院开具的正规发票,这些费用就属于赔偿范围内。 赔偿遵循合理性原则。也就是赔偿的医药费得是治疗因侵权行为所致伤害所必需的合理费用。要是有与伤害无关的疾病治疗费用,比如你本身有其他疾病,在受伤治疗期间顺便治疗了该疾病,这部分费用通常不应予以赔偿。 对于后续治疗费用,如果受害人需要进行后续治疗,比如康复治疗等,且该后续治疗是必然且合理的,也在赔偿范围内。例如,骨折后需要后续的康复训练,这部分费用侵权方要赔偿。 在证据方面,受害人需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证据,以此证明医药费的具体数额和必要性。 相关法律条文也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指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总之,在涉及医疗费赔偿时,要依据法律规定,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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