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 从参保人的角度来说,医保基金就是咱们参保人看病就医时能用到的“救命钱”。条例规定参保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的医疗保障凭证,不能将其出租、出借或者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比如,如果您把自己的医保卡借给亲戚去看病买药,这就是违反条例的行为。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者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等违法行为,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对于定点医药机构,也就是咱们平时看病买药的医院和药店,它们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若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此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也有其职责和监管手段。他们有权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有权采取进入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如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这个条例从各个方面保障了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了咱们参保人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