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关文书不能直接送达有什么规定?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涉及到文书送达的问题。现在对方拒绝接收文书,没办法直接送达,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不知道该如何操作才能保证文书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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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书送达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文书送达在法律程序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确保了相关当事人能够及时知晓法律文书的内容以及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遇到不能直接送达文书的情况时,法律有相应的规定来保障送达的有效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就是负责送达的人将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要交给本人;本人不在的话,交给和他一起居住的成年家属签收。要是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当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时,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当不能直接送达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除了留置送达,还可以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委托送达是指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邮寄送达则是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文书寄给受送达人,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面提到的各种方式都无法送达的,还可以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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