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案件不能复议有哪些规定?
我去信访了一个问题,得到处理结果后,我想申请复议,但是有人说信访案件不能复议。我不太明白这是怎么回事,想知道法律上对于信访案件不能复议具体有哪些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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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信访和行政复议这两个概念。信访,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而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从这里可以看出,信访有其自身独立的复查、复核程序,并不适用行政复议程序。 另外,行政复议一般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信访事项的处理往往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信访部门对于信访人的诉求可能只是进行协调、转办等工作,这些行为并不直接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所以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因此,信访案件通常不能按照行政复议的程序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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