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访处理不服申请复议的范围是怎样的?


在我国,当信访人对信访处理结果不服时,可能会涉及到申请复议的情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对信访处理不服申请复议的范围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确信访和行政复议的概念。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而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及“复议”,但从程序和性质上看,类似复议的复查程序是存在的。 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况信访人对信访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寻求进一步的救济途径(类似复议):一是信访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比如信访处理意见中对于信访人反映的关键事实没有调查清楚,导致处理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适用依据错误。即行政机关在作出信访处理意见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出现错误引用或者错误适用的情况。三是违反法定程序。例如在信访处理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步骤、方式等进行处理。四是处理明显不当。处理结果显失公平,与信访人所反映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实际情况不匹配。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对信访处理不服的情况都能申请复议。如果信访事项本身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或者已经经过了法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并已生效,那么通常就不能再以信访处理不服为由申请复议了。比如信访人反映的是民事纠纷问题,这类问题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而不属于信访处理及复议的范畴。总之,信访人在对信访处理结果不服时,要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可申请复议的范围,依照法定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