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我之前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结果被告知有些事项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我不太清楚到底哪些事项是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免得之后再申请的时候又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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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而有些事项是明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 首先,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工作人员的一种惩戒措施,比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包括职务任免、职务升降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这意味着对于这类事项,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而是要按照专门的人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去申诉。 其次,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也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比如在一些民事侵权纠纷、合同纠纷中,行政机关可能会进行调解。调解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行政机关只是起到一个居中协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如果对这种调解结果不满意,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而是可以通过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此外,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也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全局性。这类行为通常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或者国家元首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作出的。这些行为更多地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和战略层面考虑的,不适合通过行政复议这种方式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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