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与再犯的联系和区别分别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累犯和再犯是两个不同但又有一定联系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联系和区别。 首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累犯和再犯。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再犯则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就是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 从联系方面来看,累犯和再犯都属于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都体现了犯罪人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这意味着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的威胁也更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累犯和再犯,法官通常都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因为他们的行为反映出其对法律的漠视和较难改造的特点。 然而,累犯和再犯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在主观条件上,累犯要求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犯罪人在实施前后两次犯罪时,都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罪都为故意犯罪,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比如,某人第一次犯罪是因为疏忽大意导致的过失犯罪,后来又故意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情况就属于再犯,但不属于累犯。 在刑罚条件上,累犯要求前后罪都被判处一定刑罚,并且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表明累犯的犯罪行为相对较为严重,已经达到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程度。而再犯对前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没有特别要求,不管前后罪被判处何种刑罚,只要是再次犯罪,都可称为再犯。 在时间条件上,累犯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特殊累犯则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而再犯则没有这种时间上的限制,只要再次犯罪,不论间隔时间长短,都构成再犯。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对累犯的构成条件和处罚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假释,在缓刑适用上也受到限制。而对于再犯,虽然在量刑时也会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但并没有像累犯那样严格的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累犯和再犯虽然都涉及多次犯罪,但在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明显差异。准确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