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和义务是什么?

我参与了民间借贷,把钱借给了别人。但我不太清楚在这个借贷关系里,像我和借款人这样的主体,与货币这种客体之间有啥关系,各自又有什么义务。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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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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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要理解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和义务,首先需要明确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客体的概念。 民间借贷的主体,就是参与到民间借贷活动中的人,一般来说是借款人和出借人。简单来讲,出借人就是把钱借出去的人,借款人就是拿到钱的人。而民间借贷的客体,指的是借贷行为所指向的对象,通常就是货币。 接下来看看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出借人把自己拥有的货币出借给借款人,这就形成了一种转移货币占有和使用的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出借人暂时让渡了货币的使用权,借款人获得了货币的使用权,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这笔钱。例如,张三把 10 万元借给李四,李四就可以按照和张三的约定,用这 10 万元去做生意或者其他用途。 从义务方面来看,对于出借人而言,其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如果出借人没有按时把钱给借款人,导致借款人遭受了损失,出借人是要进行赔偿的。 借款人的义务相对更多一些。首先,借款人有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就要求借款人不能随意改变借款的用途,如果违反了约定用途,出借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其次,借款人要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返还借款。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而且,借款人还需要支付利息(如果有约定利息的话),《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中主体和客体有着紧密的联系,双方都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义务,以保障借贷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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