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之间有什么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等行为,让票据上的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例如,甲签发票据给乙,乙就有向甲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甲则有支付的义务,这就是一种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则是指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像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等;另一种是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也叫票据基础关系,比如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等。票据原因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比如甲为了支付货款给乙签发了一张票据,这里的支付货款就是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例如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存有资金,付款人就有义务为出票人支付票据款项。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首先,票据关系是基于非票据关系而产生的。没有票据基础关系,通常就不会有票据行为的发生,也就不会产生票据关系。比如,没有买卖货物这个原因关系,就不会有用于支付货款的票据签发。 然而,票据关系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票据法规定,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产生它的原因关系相分离。这意味着即使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或者被撤销,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受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例如,甲因向乙购买货物而签发了一张票据给乙,后来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关系(票据原因关系)可能会出现纠纷,但如果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善意的丙,丙向甲行使票据权利时,甲不能以货物质量问题这个原因关系的抗辩事由对抗丙。 同时,非票据关系也会对票据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在特定情况下,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依据非票据关系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当票据上的权利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时,持票人可以依据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如票据原因关系),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体现了非票据关系对票据关系的补充和救济作用。 综上所述,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它们共同构成了票据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票据的流通和交易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