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有什么关系?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合同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提到了损害赔偿金。我不太清楚这两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万一对方违约了,我该主张违约金还是损害赔偿金呢?它们能不能同时主张?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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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金赔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领域中,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损害赔偿金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因为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带来了实际的损失,违约方需要对这些损失进行赔偿。而违约金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在违约行为发生时给予守约方一定的补偿。 从联系方面来看,它们都与合同违约相关,都是在合同一方违约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两者都具有补偿性。违约金的设定通常也是考虑到可能出现的违约损失,以起到补偿守约方的作用;损害赔偿金更是直接对实际损失进行弥补。 然而,它们也存在明显的区别。违约金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好的,当违约行为发生时,无论守约方是否实际遭受损失,违约方都需要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而损害赔偿金则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前提,没有损失就不存在损害赔偿。此外,违约金的数额是固定的,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确定;而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则要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 在法律适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表明,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守约方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以达到与实际损失相当的数额;当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一般情况下,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因为违约金已经具有补偿性,如果再同时主张损害赔偿金,可能会导致守约方获得双重利益,这不符合公平原则。但是,如果违约金只是对部分损失进行了约定,对于未涵盖的损失部分,守约方仍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金。例如,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仅针对某一项特定的损失,而实际违约还造成了其他方面的损失,那么对于这部分额外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总之,了解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当发生违约行为时,守约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准确选择适用违约金还是损害赔偿金,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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