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东代位诉讼与债的保全之代位权诉讼的关系是什么?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了解到股东代位诉讼和债的保全之代位权诉讼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想知道它们在适用情况、法律效果等方面是怎样关联和区别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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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股东代位诉讼与债的保全之代位权诉讼都是法律为了保护特定主体利益而设立的诉讼制度,但二者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与联系。 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公司的权益被侵害,公司不管,股东就可以替公司去打官司,结果是公司受益。这一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的保全之代位权诉讼,则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也就是说,债务人欠了债权人钱,却不去要自己的到期债权,债权人就可以代替债务人去要。这一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联系上看,二者都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他人怠于行使权利时,赋予权利人一种补救的诉讼手段。并且在诉讼程序上,都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 从区别来看,首先,主体不同。股东代位诉讼的主体是公司股东,是为了公司利益;而债的保全之代位权诉讼的主体是债权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其次,适用的法律关系不同。股东代位诉讼适用于公司与侵害公司权益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的保全之代位权诉讼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最后,目的不同。股东代位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司的利益,进而间接维护股东的利益;债的保全之代位权诉讼的目的是直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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